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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利得税:來源利潤與地域來源原則核對

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、專業或業務的人士,須就其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課税,但出售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。

香港利得税的課税範圍

根據《税務條例》,凡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、專業或業務的人士,包括法團、合夥、受託人及團體,均須就其於該行業、專業或業務中,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(出售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)課繳利得税。

視為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款項

《税務條例》將某些款項視為在香港經營行業、專業或業務所得並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。自2020/21課税年度起,指定保險人或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的合資格利潤亦屬此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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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AQ

Q1:哪些人士須就香港利潤課税?

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、專業或業務的法團、合夥、受託人及團體,均須就其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課税,但不包括出售資本資產的利潤。

Q2:什麼款項會被視為源自香港的利潤?

《税務條例》指明,指定保險人或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的合資格利潤(適用於2020/21及其後的課税年度)會被視為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。